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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19〕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5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8日16时许,因园地纠纷,陈某某种植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城北乡万鑫泡沫厂(原大黄道班)南侧的桉树,被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乡**村委会**村**号的王某某,使用柴刀砍毁。经广东省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面积为1.6亩的U6桉树的认定价格为1280元(徐价认简[2015]430号)。2016年11月02日ll时许,陈某某种植的桉树,再次又被王某某雇佣挖掘枫将桉树连根挖起进行毁坏。经广东省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面积为2.5亩的第四代U6桉树的认定价格为7140元。(徐价认[20l6]203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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