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8日16时许,因园地纠纷,陈某某种植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城北乡万鑫泡沫厂(原大黄道班)南侧的桉树,被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乡**村委会**村**号的王某某,使用柴刀砍毁。经广东省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面积为1.6亩的U6桉树的认定价格为1280元(徐价认简[2015]430号)。2016年11月02日ll时许,陈某某种植的桉树,再次又被王某某雇佣挖掘枫将桉树连根挖起进行毁坏。经广东省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面积为2.5亩的第四代U6桉树的认定价格为7140元。(徐价认[20l6]203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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