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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海阳市**镇**村**号现住址:海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于**曾因琐事发生过争执,2020年10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报复于**,手持水果刀将于**停放在海阳市新元街南首路东的车牌号为鲁******的白色宝马5系三厢轿车前机盖、前后挡风玻璃等多处砸坏。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宝马轿车损坏部位总价值人民币18800.0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到海阳市公安局方圆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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