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5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2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感情纠纷用自己随身携带的车钥匙将梁某某停放在路桥区**街道**村**西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为浙J****7的黑色奔驰轿车的右前车门、右后车门、右后翼子后翼子板以及后盖多处划伤,经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五千二百元。
2020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月9日,取得被害人梁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目无法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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