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同丈夫吴某某为了在政府征占土地时能够多获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遂用斧头将姜某某家的南国梨树砍断132棵,并插在自家耕种的土地上,翌日被害人发现后报案。经凌源市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32棵南国梨树价值人民币198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姜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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