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向城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4年4月8日,吕某某与兰陵县向城镇**村村委(以下简称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于种植蔬菜大棚,租期12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就后续土地承包费用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村委终止合同并要求吕某某限期自行拆除蔬菜大棚,而吕某某以合同约定续约租金不变为由拒不接受村委现在承包土地价格,也拒不拆除蔬菜大棚。2016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时任村主任)、陆某某(时任村支部书记,已判刑)组织村民拆除蔬菜大棚。经物价鉴定,被破坏蔬菜大棚的损失价值为21825元,棚内茄子的损失价值为760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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