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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王海宁)(公开版)_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9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乡**村**组**号,农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妻子张某甲关系不和。2019年10月20日,王某某到其岳父张某乙家商量事情,因给其岳母赵某某、张某甲打电话、发视频被拒接,无法联系,遂用大锤将其岳父家的门窗、家具毁坏。经华池县发改委华发改认定[2019]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毁坏物品价值共计6138.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损坏财物清单及费用、证据保全清单、协议、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

2.被害人张某乙及其家属赵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告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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