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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损坏财物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旁一出租屋,无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5日23时40分许,因怀疑丈夫吴某某和被害人杜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大道**市场对面的公交车站处,用砖头将杜某某号码牌为琼AC****的红色沃尔沃小轿车的后挡风玻璃砸毁。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轿车被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7540元。

2019年6月4日1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滨江派出所投案。案发后,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杜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符巧茜

                             书  记  员:林师米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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