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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损坏财物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山海关区******号,秦皇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群众。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3月28日被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回家途经山海关区左岸香颂小区北侧人行道处,见被害人陈某某的牌照为冀CF****的汽车停放在此,因之前其与陈某某发生的琐事欲报复陈某某,遂在马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将被害人陈某某的汽车砸坏。经鉴定,汽车被损坏部位价值人民币9266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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