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0811979********,汉族,初中毕业,货车司机,住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4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4时许,王某某在许昌市东城区**水泥厂院内驾驶豫K*****货车卸料后离开时,因避让车辆问题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争执,二人争执期间,王某某用拳头对朱某某面部和身上进行殴打,致使朱某某上唇部受伤,后经鉴定,朱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朱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王某某的戒指一枚,已拍照附卷,因系王某某个人物品,诉讼终结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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