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9时许,王某某在浚县黎阳路财政局对面**便利店购物时,与酒后同在店内购物的马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王某某用拳头将马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马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20年5月21日,王某某到浚州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伤情照片等,证实王某某与酒后同在便利店购物的马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拳头将马某某面部打伤的事实;
2.鉴定意见,证实马某某的伤情已达轻伤二级标准;
3.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到案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自首;
5.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证实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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