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71987********,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某某乡某某宿舍,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8时许,岔沟乡下院村卜某某驾驶自家轿车在岔沟乡建龙矿业苏家沟尾矿库梁下与恒伟矿业车队的货车错车时,由于恒伟矿业的货车未给其让道致使卜某某驾驶的轿车拖地,后卜某某用自己的轿车将恒伟矿业其他正在生产运营的车辆拦截,恒伟矿业车队队长王某某问询赶到现场与卜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某将卜某某打伤。经鉴定,卜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面部抓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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