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707251959********,汉族,高中文化,诊所经营者,群众,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号。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8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2日19时至20时许,在昌乐县**镇**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诊所院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某在治疗期间不听从其安排,拿木头棍子殴打张某某的腿部、背部、胳膊等部位。后经鉴定,张某某右髌骨骨折构成为轻伤二级,其他部位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8月10日,昌乐县公安局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到案。同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27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物品存放至我院案官部门。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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