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0********,汉族,文盲,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某社*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重新鉴定,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一次补充侦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1时许,在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某某村某某社**号被害人魏某某家院子里,王某某因儿女婚姻纠纷向魏某某索要债务,后二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魏某某后退时跌坐地上致其腰部受伤。经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王某某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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