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66********,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2日晚上8 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北台村盖楼工地因琐事与宋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致使双方受伤,后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所受损伤为右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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