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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19〕9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31980********,汉族,大学文化,公司**,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19年1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瞿晨,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家中与被害人曾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扇打被害人耳光、掐压被害人脖颈,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300000元某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案发时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现已赔偿被害人某某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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