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丈夫聂某某到吴山镇唐王店村一组的老乡政府院内,向温某某索要其拖欠的买房尾款18800元,温某某以王某某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王某某拉扯温某某致温某某摔倒在地手臂受伤。经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头部软组织损伤,左肩关节外伤并脱位”,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案发后,王某某与温某某经唐王店村书记吴**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取得了温某某的谅解。随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5日受理本案,2014年7月18日立案侦查,2020年9月8日对王某某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5年,但本案发生距今已达6年。而随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后,长期未对王某某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9月8日才对王某某决定取保候审,且王某某自2014年立案至今没有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本案已经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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