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5********,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宁省辽阳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5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下午16时许,王某某在同村李某某家大门外空地上与后赶来的谢某某发生争吵,在发生争吵期间,王某某见谢某某手持锋利铁锥子向其靠近,王某某从附近墙头上捡起根木棒子并与谢某某发生打斗行为,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某用手持的木棒将谢家得右侧肋骨、头顶部位、左手小臂等处打伤。经辽阳市襄平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某受伤情况鉴定,谢某某头皮创口瘢痕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左侧尺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