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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3日我院对新检侦监不捕(2019)60号不批准逮捕王某某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2月4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被害人刘某某、姚某甲、任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辛某某、姚某乙、杨某甲(以上三人取保候审)在本市新城区咸宁东路“老家铁锅炖”饭馆吃饭饮酒时,辛某某与姚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辛某某遂通过杨好纠集杨某乙、李某某等人(以上均取保候审)赶至“老家铁锅炖”饭馆外为其“扎势”助威。后王某某因此事与辛某某发生争执,推搡,辛某某遂指使杨好等人进入饭馆使用棍棒、椅子、餐具等对姚某乙、任某某进行追打,致使王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饭馆物品毁损。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打后,认为此事系刘某某致使,遂伙同任某某、姚某乙在“老家铁锅炖”饭馆外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并对刘某某停放在韩森寨街道办门口的一辆白色SUV汽车(车牌号陕A****8)进行打砸(鉴定价格1391元)。凌晨4时许,杨某甲带刘某某去了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检查,后姚某甲、任某某、姚某乙将刘某某带至未央区北辰大道思源商务酒店8212房间,以让刘某某联系辛某某为名再次对刘某某进行了殴打。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2、证人乔某某等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监控录像及照片、车辆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同案的供述和辩解;

7、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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