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进入**镇**村王某甲家上房聊天,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在王某甲家大门外,王某某在王某甲的嘴部捣了一拳,将王某甲打倒在地,王某甲起身后在王某某的胸部打了几拳,随后二人相互撕扯倒地。后王某甲入住白银市中心医院检查治疗,医院诊断王某甲的伤情为:1、(右上中切牙、侧切牙、左上中切牙)牙折断;2、(右眼球)结膜出血;3、多处浅表损伤。王某某入住靖远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中医诊断:1、伤筋病;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1、头部损伤(外伤);2、软组织疾患(多发软组织损伤);3、牙挫伤、牙根残留。2020年9月11日、9月24日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甲、王某某的伤情分别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甲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牙齿缺失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王某某损伤达不到轻微伤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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