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路**号,住武汉市汉阳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81年12月4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武汉市汉阳区**苑**期**栋**单元**室去收取房租时,因房租问题与租客冯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某将冯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冯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赔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