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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7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9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门口,因车辆避让问题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纠纷而引发打架,王某某用拳头将徐某某鼻子打破。王某某随后被徐某某叫来的梁某某及另一名男子(情况不详,在逃)殴打受伤。经司法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见损伤。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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