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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0年1月2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临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28日,**村约30名村民前往**村往**村约100米的小土路修路,在跟随推土机清理路面至**村附近时,从庙方向冲出十数个持一米多长看到并蒙面戴帽男子(其中有两三个未蒙面)男子对**村村民进行砍打,**村村民逃散以后并对推土机司机进行殴打,将司机拖下车后使用爆炸物投向推土机驾驶室发出一声爆炸声。造成**村4名村民以及1名推土机司机不同程度受伤,推土机不同程度损坏。后该十数名男子从该土路的**村方向离开现场。我所民警组织将伤者送往医院并对现场取证后将案件有关人员带至所内接受调查。后经过调查,现场群众指认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有犯罪嫌疑,后我局民警对该三人进行追捕,分别于2018年12月22日将王某甲查获,2019年2月15日将王某乙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高县公安局认定王某甲参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段 港        

书 记 员:黄章飘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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