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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上蔡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婚恋纠纷至嘉兴市南湖区**路**店处并与被害人丁某某发生冲突,后王某某将店内菜刀向丁某某投掷,致使丁某某左前臂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王某某赔偿被害人丁某某25000元并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王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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