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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行某某**乡**村**路**号,现住行某某**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2时许,在行某某口头镇新市场许某某家,因琐事纠纷,王某某与许某某发生打架,王某某用棒球棍将许某某的右腿打伤。经鉴定,许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2019年7月4日双方达成和解。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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