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7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村**路**号,住本村。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7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点左右,在藁城区张家庄镇蔡家岗村大学城工地208宿舍,被告人王某某与同寝室的苏某某因口角引起争吵,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王某某将苏某某打伤。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7月30日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苏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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