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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77年****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民身份号码1324231977********,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号,现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9日上午8时许,寨里村王**全在安新县寨里乡寨里村村东地内,与被不起诉人王**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斗,被不起诉人王**将王**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全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20年8月4日,王**到安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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