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农民。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2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任丘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任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为:2018年6月9日18时许,王某甲(已判决)与杨某某在任丘市议论堡乡东大坞村西,因种树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并打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王某甲将杨某某打伤,经鉴定杨巨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认定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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