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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址乐某某**小区******室,工作单位乐亭**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下午4时许,在乐亭**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二楼王某某办公室内,李某某找王某某在施工完工结算账单上签字时,二人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王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的左眼部及鼻梁处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日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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