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街**户**号,现住址乐某某**小区**栋**门**室,工作单位乐亭**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下午4时许,在乐亭**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二楼王某某办公室内,李某某找王某某在施工完工结算账单上签字时,二人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王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的左眼部及鼻梁处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日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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