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4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网络主播,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店电梯口因琐事引起纠纷,后双方互殴。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刘某某脸部、头部等部位,造成刘某某遭钝性外力作用头面部导致鼻中隔及左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现被不起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8万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就诊记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谅解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戴某某、洪某某、王某乙、谢某某、张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经过,证据制作说明、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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