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街**宿舍**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5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董洼村路边工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董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董某某对王某某进行辱骂,王某某用拳头殴打董某某面部,致其鼻部骨折。经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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