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昔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724199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个体经营“酱骨头”自助餐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现住中城雅居中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被害人王某乙到其经营的“酱骨头自助”闹事且辱骂服务员和王某乙发生口角,期间王某乙先动手杵打王某甲,后王某甲还手杵打王某乙头面部,致王某乙左侧眼眶下壁骨折。经山西省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事发后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对王某甲表示谅解,且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昔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