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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青,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红桥区**小区**号楼**门楼下,因挪车问题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殴打,期间王某某将黄某某鼻面部及肋部殴打致伤。后黄某某报警,王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

1、被害人黄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2、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为轻微伤。

3、鼻部皮肤创口,鉴定为轻微伤。

4、鼻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

5、鼻外伤鼻出血,鉴定为轻微伤。

6、右眼钝挫伤,鉴定为轻微伤。

7、肋骨骨折,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且本次犯罪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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