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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9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7月2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灯光球场,因打篮球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至吴某某鼻部受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津津实[2019]临床鉴字第36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吴某某外伤致右侧鼻骨及右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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