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5时许,王某某路过天水市麦积区余家山村委会时,与在该村委会干活的同村村民赵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某将赵某某打伤。
2020年8月28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左侧睾丸挫伤属轻微伤;赵某某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8月11日,王某某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马跑泉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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