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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玉溪市澄江县**街街道**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帝豪KTV门口,因误以为谢某某能要殴打其朋友,王某某就用拳头打在谢某某能脸部,造成谢某某能右眼眶骨折。经鉴定,谢某某能的伤情达到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谢某某能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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