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平邑县人,打工,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宿舍。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内,因工作琐事与同事陈某某发生争执,随后王某某用拳头殴打陈某某,致陈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6月2日,王某某与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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