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刑刑不诉〔2018〕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坡,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2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属院,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17年11月28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11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坡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5日20时许,泌阳县**镇**村委**庄村民王某坡、王某来因为土地纠纷与村民蒋某占、蒋某某等人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王某坡将蒋某某、任某某殴打致伤,王某来(已判决)将蒋某占殴打致伤,经鉴定任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蒋某占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双方发生厮打是因为土地纠纷,导致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王某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坡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赔偿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坡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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