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小区**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镇**行政村**家**号**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桐乡市**镇**小区**苑**饭店内,因敬酒态度问题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口角,被人劝下后,二人在饭店门口又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仰面推倒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已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和解及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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