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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9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市场,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换鱼泵之事发生争执,王某某将刘某某推倒,致其左臂受伤。经鉴定,刘某某左上肢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损伤致左侧尺骨鹰嘴骨折累及关节面, 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8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40000元人民币,并获得谅解。

2018年11月12日,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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