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9271987********,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4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11时许,王某某与其妻子马某牙因是否生育二胎问题发生争执,马某牙从花园中捡起一块砖头,抛打在王某某腿部,王某某跑过去在马某牙腹部踢了两脚,后马奴姑牙又拿了一把铁锨打王某某,王某某夺下铁锨在马某牙头部打了一下,后被其母亲劝开。

2020年4月13日经临夏州人民医院诊断马某牙伤情为:1.G2P1妊9周难免流产清宫术后;2.头部外伤。

2020年7月20日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7日王某某经积石山县郭干乡派出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积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