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87********,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4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11时许,王某某与其妻子马某牙因是否生育二胎问题发生争执,马某牙从花园中捡起一块砖头,抛打在王某某腿部,王某某跑过去在马某牙腹部踢了两脚,后马奴姑牙又拿了一把铁锨打王某某,王某某夺下铁锨在马某牙头部打了一下,后被其母亲劝开。
2020年4月13日经临夏州人民医院诊断马某牙伤情为:1.G2P1妊9周难免流产清宫术后;2.头部外伤。
2020年7月20日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7日王某某经积石山县郭干乡派出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积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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