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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莒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因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管某某几年前盖屋时发生的纠纷双方积怨,2017 年10 月14 日17 时许,在莒县**镇**村的大街上,王某某在家门口附近干活时,管某某途经该处,双方发生打斗,王某某持镰刀将管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管某某外伤致背部皮肤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报案至莒县公安局,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2018年4月20日,王某某被莒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发起因、殴打过程及凶器归属,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构成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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