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 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街**号**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巫某某(另案处理)与汪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合伙做偷鸡的业务,巫某某负责入户偷鸡,汪某某负责销售,汪某某因不会开车遂邀约其子王某某开车拉鸡,王某某在明知开车所拉的鸡、鸭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运输,从中盈利100元。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帮助运输的盗窃物品价值8089.80元。
1、2020年5月12日晚,巫某某窜至四海乡大塘村**组,盗走受害人吕某某家7只鸡3只鸭,由汪某某带领其子王某某驾驶川XH****白色越野车将巫某某盗来的鸡拉回坛同住处。
2、2020年5月10日晚,巫某某窜至牟家镇,盗走牟家镇牟泰路**号曾某某家3只鸡2只鸭,盗走牟家镇牟泰路**号黄某某家5只鸡,由汪某某带领其子王某某驾驶川XH****白色越野车将巫某某盗来的鸡拉回坛同住处。
3、2020年5月8日晚,巫某某窜至四海乡大沟村**组,盗走蒋某某家2只鸡,由汪某某带领其子王某某驾驶川XH****白色越野车将巫某某盗来的鸡拉回坛同住处。
4、2020年5月4日晚,巫某某窜至四海乡大塘村**组,盗走吴某某家3只鸡1罐猪油,由汪某某带领其子王某某驾驶川XH****白色越野车将巫某某盗来的鸡拉回坛同住处。
5、2020年5月3日晚,巫某某窜至坛同镇天才门村**组,盗走蒋某某家8只鸡,盗走卿某某家1只鸡,由汪某某带领其子王某某驾驶川XH****白色越野车将巫某某盗来的鸡拉回坛同住处。
6、2020年4月26日晚,巫某某窜至椿木乡黄金扁村**组,盗走汪某某家6只鸡,由汪某某带领其子王某某驾驶川XH****白色越野车将巫某某盗来的鸡拉回坛同住处。
7、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巫某某窜至椿木乡街道**号,盗走邱某某家4只鸡,由汪某某带领其子王某某驾驶川XH****白色越野车将巫某某盗来的鸡拉回坛同住处。
8、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巫某某窜至坛同镇黄桷冲村**组,盗走蒋某某家5只母鸡,由汪某某带领其子王某某驾驶川XH****白色越野车将巫某某盗来的鸡拉回坛同住处。
9、2020年3月29日晚,巫某某窜至合流镇玉河村**组,盗走张某某家4只鸡,由汪某某带领其子王某某驾驶川XH****白色越野车将巫某某盗来的鸡拉回坛同住处。
10、2020年3月24日晚,巫某某窜至城南镇新合村**组,盗走张某某家8只鸡,由汪某某带领其子王某某驾驶川XH****白色越野车将巫某某盗来的鸡拉回坛同住处。
11、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巫某某窜至坛同镇白羊坝村6组,盗走阳某某家4只鸡,由汪某某带领其子王某某驾驶川XH****白色越野车将巫某某盗来的鸡拉回坛同住处。
12、2020年3月9日晚,巫某某窜至合流镇莱家湾路**号,盗走苏某某家5只鸡,由汪某某带领其子王某某驾驶川XH****白色越野车将巫某某盗来的鸡拉回坛同住处。
2020年8月14日,王某某的亲属于代为全部退赃。涉案款项随案移送至邻水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并退赃,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且系初犯、偶犯,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邻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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