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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王团徕)(公开版)_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现住陇川县**乡**村委会供销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0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户撒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于2018年03月的一天18时左右,在户撒乡曼捧村委会地方头上寨叶某东家向叶某东以1.2元人民币每公斤的价格收购盗窃所得的32mm螺纹钢筋,以1元人民币每公斤的价格收购其他盗窃所得的钢筋、废铁,共计406公斤,收购总价值480元左右人民币;2018年4月10日1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户撒乡曼捧村委会地方头上寨叶某东家以1.00元每公斤的价格向叶某满收购盗窃所得钢筋467公斤,收购总价值467元人民币;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叶某东收购两块盗窃所得T型梁模板和盗窃所得钢筋共计329公斤,收购总价值329元人民币;以1.00元人民币每公斤的价格向沙某义收购盗窃所得钢筋100公斤,收购总价值100元人民币;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不知名的阿昌族男子收购碎铁和钢筋30公斤,收购总价值3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共计收购确定盗窃所得钢筋、T型梁模板、废铁1302公斤,收购总价值1376元人民币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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