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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屯,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院于2020年4月15日、6月12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7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肇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 年 2 月 7 日,姚某某带领韩某某、赵某某等人到肇东市,通过中间人介绍将肇东市新马太农机合作社的一台凯斯 210 拖拉机骗走。姚某某将凯斯 210 拖拉机骗到手后,其又觊觎该合作社一台凯斯 305 拖拉机,遂于 2015年 2 月 14 日又带领韩某某、赵某某等人窜至新马太农机合作社,以租车干活为由将凯斯 305 拖拉机骗走,然后将该车和前几日骗得的凯斯 210 拖拉机,先后卖给哈市呼兰区的王某甲。王某甲将这两台凯斯拖拉机先后卖掉,2019年 4 月 13 日侦查员在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将被骗的凯斯 210拖拉机查获。经过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案发时凯斯210 拖拉机的市场价格为 527976 元人民币, 凯斯305拖拉机的市场价格为 775945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肇东市公安局认定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姚某某供述卖车时在白天,而且和王某某说车是和罗某某养的,是罗某乙合作社的,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王某某主观上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而且王某某购买车的价格为45万元,经鉴定该车价格为52万元,不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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