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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寺**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8********,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村委**村,现居住地: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村,农民。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王某某明知杨某乙、杨某甲出售的160根C型支架来历不明,仍予以收购,并存放在自己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案发后已被全部扣押并返还受害人。经合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 160根C型支架价值7600元。案发后所收赃物已被全部扣押并返还受害人。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所盗赃物案发后全部扣押并返还受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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