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类的情况下,从多人手中收购70余只野生鸟类活体,并将其中的30余只野生鸟类活体卖给他人。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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