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绰号“王某丙”,男,1982年**月**日生,出生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82********,汉族,初中毕业,现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6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明知张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系违法犯罪所得,仍旧接受张某某(另案起诉)等人雇佣驾驶油罐车帮忙运输至丽水、黄岩、椒江等工地销售至少3次,从中争取运费1万余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起的作用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退出的违法所得由三门县公安局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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