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78********,汉族,初中文化,南通市通州区**建材经营部负责人,住南通市通州区**新村**楼**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3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7月20日两次将本案退回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24日、8月20日补查重报。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和9月,分两次从范某某处以7万余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盗采的长江细砂2200吨。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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