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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挪用资金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北检刑不诉〔2020〕5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宁波市**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区****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员。2014年8、9月至2015年2、3月期间,王某某在**公司负责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办理及催缴费用结算时,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客户将费用转入其妻子的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232966元。王某某将上述资金用于母亲医疗费及其个人结婚费用。

截至2019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其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并获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供认不讳,且有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确认清单、托单、提单、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出院记录等,

证人翁某某、臧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6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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