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71********,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常熟**社**部副主任,住常熟市**街道**苑**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担任常熟**社**部副主任期间,于2015年7月8日,在负责单位相关财务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290000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于次日归还。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书、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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